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2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紅色錠劑壹拾顆及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MDEA綠色錠劑捌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186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查扣之紅色搖頭丸10粒、綠色搖頭丸8粒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情。經查,上開扣案之紅色錠劑10顆、綠色錠劑8顆,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前者呈第二級毒品MDMA陽性反應,後者則呈第二級毒品MDMA、MDEA陽性反應,有該院編號00
00-000及0000-000號檢驗報告2紙附卷可證,故均屬違禁物無訛,是以,應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蔣志宗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