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惠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政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23萬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鍾政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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