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重上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
王國棟 律師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被上訴人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蕭慧瑜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陳春長
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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