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A女(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蔡尚謙 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田培恩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祥鴻
法官陳筠諼法官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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