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嘉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 林長船 被告 林長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嘉簡字第12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林長船對本院108年度嘉簡字第1233號(原案號108年度易字第689號),被告林長順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