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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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53號上訴人 陳德倫 被上訴人 彭密成 訴訟代理人 高逸軒 律師
林政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花簡字第38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受敗訴判決之當事人,始得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12號民事裁定參照)。本件原審判決之當事人為 石慧琳 ,上訴人並非當事人,上訴人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一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鍾志雄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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