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46號債權人 廖倩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承逸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與本件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
二、請具狀敘明本件請求何時之扶養費。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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