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469號聲請人凌迅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華 代理人童宥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楊振宗┌────────────────────────────────┐│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4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名生旅行社│合作金庫│105年5月10日│40,276元│PQ0000000│││股份有限公│商業銀行││││││ 司柯佳銘 │五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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