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永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永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永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000年0月00日生效,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修法前、後就此部分之規範並無不同,自毋須為新舊法律比較適用。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9日往前回溯│100年10月27日│100年8月某日│││96小時│││├────┼───────────┼───────────┼───────────┤│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636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68號│100年度偵字第13408號│││││、101年度偵字第3403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022號│101年度審易字第575號│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實││││106號││審├──┼───────────┼───────────┼───────────┤││判決│100年12月30日│101年3月30日│101年5月3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022號│101年度審易字第575號│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106號││├──┼───────────┼───────────┼───────────┤││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上訴不│101年4月23日│101年8月1日│││日期│合法為由,於101年3月15││(撤回上訴)││││日判決上訴駁回。│││├─┴──┼───────────┼───────────┼───────────┤│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453號│101年度執字第1960號│101年度執字第333號│││├───────────┼───────────┤││││編號3至15部分,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1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0日│100年9月21日│100年10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3408號│100年度偵字第13408號│100年度偵字第13408號│││、101年度偵字第3403號│、101年度偵字第3403號│、101年度偵字第3403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實││106號│106號│106號││審├──┼───────────┼───────────┼───────────┤││判決│101年5月31日│101年5月31日│101年5月3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決││106號│106號│106號││├──┼───────────┼───────────┼───────────┤││確定│101年8月1日│101年8月1日│101年8月1日│││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333號│101年度執字第333號│101年度執字第333號││├───────────┴───────────┴───────────┤││編號3至15部分,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1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編號│七│八│九│├────┼───────────┼───────────┼───────────┤│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14日│100年10月27日│100年10月23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3408號│100年度偵字第13408號│100年度偵字第13408號│││、101年度偵字第3403號│、101年度偵字第3403號│、101年度偵字第3403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實││106號│106號│106號││審├──┼───────────┼───────────┼───────────┤││判決│101年5月31日│101年5月31日│101年5月3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決││106號│106號│106號││├──┼───────────┼───────────┼───────────┤││確定│101年8月1日│101年8月1日│101年8月1日│││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333號│101年度執字第333號│101年度執字第333號││├───────────┴───────────┴───────────┤││編號3至15部分,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1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13日│100年10月24日│100年6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3408號│100年度偵字第13408號│100年度偵字第13408號│││、101年度偵字第3403號│、101年度偵字第3403號│、101年度偵字第3403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實││106號│106號│106號││審├──┼───────────┼───────────┼───────────┤││判決│101年5月31日│101年5月31日│101年5月3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決││106號│106號│106號││├──┼───────────┼───────────┼───────────┤││確定│101年8月1日│101年8月1日│101年8月8日│││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333號│101年度執字第333號│101年度執字第333號││├───────────┴───────────┴───────────┤││編號3至15部分,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1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年6月21日│100年7月10日│100年10月28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3408號│100年度偵字第13408號│100年度偵字第13408號│││、101年度偵字第3403號│、101年度偵字第3403號│、101年度偵字第3403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實││106號│106號│106號││審├──┼───────────┼───────────┼───────────┤││判決│101年5月31日│101年5月31日│101年5月3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決││106號│106號│106號││├──┼───────────┼───────────┼───────────┤││確定│101年8月8日│101年8月8日│101年8月1日│││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333號│101年度執字第333號│101年度執字第333號││├───────────┴───────────┴───────────┤││編號3至15部分,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1號、第1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