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8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王顥閔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紀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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