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8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于倫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犯罪事實第6列之「直的」改為「真的」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於本件行為時未滿20歲,併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間之交往糾紛,竟不思理性處理,一時衝動,以不雅文字侮辱告訴人,使告訴人名譽受損,又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併考量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手段、與告訴人間之關係、犯罪所生之損害,暨被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
①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附件內容除列出者,餘均省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1年度偵字第387號被告甲○○犯罪事實一、甲○○(恐嚇罪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係少女乙○○(姓名年籍詳卷)前男友,因認乙○○交往複雜且欠錢不還,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1月8日18時30分許,持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後,在Instagram社群網站以其「AllenTseng」帳號,以限時動態將乙○○Instagram帳號內容,加註「…妳很破哦直的員林香爐…」等語後上傳,致生損害於乙○○之名譽。二、案經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提供之Instagram帳號截圖照片等資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檢察官郭俊男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書記官林子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