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69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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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6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699號債權人 蔡正育 債務人 楊永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暨依新臺幣捌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