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再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42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22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陳健順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