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 李金絨 被告 李杜免
侯晟越 侯綵宸 李敬 李葉 李炎墩 李炎來 林濬富 李姵宜 李志誠 李嘉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等2筆土地准予分割,是以原告就上開2筆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各該地號土地面積,再乘以各該地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結果(各該地號土地計算明細如附表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4,8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瑩萍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號)土地面積(㎡)111年公告現值(元/㎡)謄本登記原告之權利範圍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905.9210,5001/24833,840元2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2.2610,5001/24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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