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5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5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易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宛錡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票據、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㈡確認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所提對話紀錄並無任何
與聲請狀相關之金額,且聲請狀載借款18萬,卻請求25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