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397號
上訴人 蕭彩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美華 間請求返還價金與損賠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