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9號原告 偕書銘 法定代理人 李孟芝 被告正容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2,471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萬2,471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正容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需記載生日、身分證字號、住址等年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