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34號原告 林姿君 被告國泰世華銀行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為何,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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