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9號原告墨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子鑫 被告明乘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朝淞 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3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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