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原告友發鋁業(馬來西亞)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添和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 律師被告 王啟城
吳實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198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對 謝東霖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駁回在案,併此指明。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徐漢堂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亭之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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