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原告 蘇郁青 被告 王全華 輔佐人 王全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4號誣告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258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筑萱
法官許峻彬法官蕭如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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