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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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興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243號、104年度執字第7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興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份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興能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興能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
1、7至8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6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陳興能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執行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宣告刑中有關併科罰金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情形,應逕予執行而不在定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附表:受刑人陳興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險罪││(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金新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103年8月12日│103年07月14日│103年0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撤緩││年度案號│第22573號│字第2278號│毒偵字第17、18、19、│││││2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豐交簡字第│104年度訴字第107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39號││事實審││1331號││││├────┼──────────┼──────────┼──────────┤││判決日期│103年10月16日│104年03月30日│104年04月2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豐交簡字第│104年度訴字第107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39號││判決││1331號││││├────┼──────────┼──────────┼──────────┤││判決│103年11月10日│104年04月20日│104年04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03月15日│103年05月23日│103年06月0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4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4年度撤緩││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7、18、19、│毒偵字第17、18、19、│毒偵字第17、18、19、│││20號│20號│2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39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39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3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4月23日│104年04月23日│104年04月2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39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39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39號││判決││││││├────┼──────────┼──────────┼──────────┤││判決│104年04月23日│104年04月23日│104年04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05月23日│103年06月0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4年度撤緩│││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7、18、19、│毒偵字第17、18、19、││││20號│2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39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3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4月23日│104年04月2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39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39號│││判決││││││├────┼──────────┼──────────┼──────────┤││判決│104年04月23日│104年04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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