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6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靖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川裕
劉惠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新台幣265,236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