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桃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 黃玉華 被告 曹策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桃交簡字第24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王鐵雄
法官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紫涵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