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6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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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67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游智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91,6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游智祥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30日止累計260,449元正未給付,其中252,594元為本金;7,855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游智祥於民國112年08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30日止累計104,072元正未給付,其中101,238元為本金;2,83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游智祥於民國111年03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04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30日止累計55,179元正未給付,其中53,833元為本金;1,34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游智祥於民國111年0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30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30日止累計71,975元正未給付,其中70,069元為本金;1,90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孫家豪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6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52594元
游智祥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2
101238元
游智祥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3
53833元
游智祥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4
70069元
游智祥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