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7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 盧彥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會員合約書所載,月費為新臺幣988元,故請釋明依月費1,288元計費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如原先陳報之請求金額計算式有誤,請一併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