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13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9年7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466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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