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25號原告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芳 原告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趙芳被告三圓羅馬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錫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8,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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