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69號原告 陳靖文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 律師
鄭梵 律師 林子翔 律師被告 簡聖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16日提起本件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於法不合。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32,652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07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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