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2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2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329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8樓及68號1.2樓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5.8樓及68號1.2樓債務人 易不介 債務人 廖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叁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於民國91年09月03日經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0910038786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一),復於民國96年8月13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二)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 黃玉蓮 前於民國89年3月22日,邀同連帶保證人易不介、廖美雲及 林整樺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71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等尚積欠聲請人473,998元,及自民國9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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