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沙簡附民字第51號

原告 陳佳福

被告 劉書睿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傷害案件(112年度沙簡字第401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吳俊螢

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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