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1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18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謝姍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君芮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許靜茹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