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56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月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盜,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95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乙○○│華南商銀觀音分行│96年6月20日│15,000元│VC二0三七0五│││1│││││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