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義榮選任辯護人吳佳原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義榮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林義榮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9日訊問後,其對於加重強盜及持有具殺傷力槍、彈之犯行,均為坦認,且依卷附證據資料,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供述加重強盜所得款項與告訴人所指差異甚鉅,其餘款項下落不明,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之虞,且其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因於109年7月27日傳訊證人即告訴人 趙文裕 作證完畢,自當日起未再禁止被告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於109年8月10日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原因依然存在,且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並經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是被告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8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陳玉聰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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