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聲請人 高菁穗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高菁穗自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亦為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當初買房均有正常繳納房貸,嗣因任職之公司惡性倒閉,致其無力正常繳款,結果房子被法拍了,那段期間聲請人不斷找工作卻遭詐騙,雪上加霜,由於學歷關係,一直找不到好工作,加以身體不好時須休養,如此斷斷續續工作,收入不穩,因而積欠無擔保債務約新臺幣(下同)401萬3,251元。其目前以打零工、於餐飲相關外場任兼職人員維生,平均月入約18,000元,每月個人必要生活支出則為15,215元。其於110年5月間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協商債務不成立,因聲請人收入扣除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後,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形,又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因積欠如附表所示國泰世華銀行等債權人債務,陳報債權金額為401萬3,251元,且曾於110年5月間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債務未果等情,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見院卷第20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債權人清冊可證。而如附表所示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合計約1,132萬元,有各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佐,堪可認定。
(二)聲請人名下僅有2輛分別為82年、84年出廠之車廠之車輛,此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證。其主張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係以打零工、於餐飲相關外場任兼職人員維生,平均月入約18,000元乙節,核與其提出之108年度、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資料顯示之內容並無相違,並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見院卷第142頁)、收入切結書1紙(見院卷第149頁)為證,復審酌目前國內社會環境及經濟情況,其主張之前揭收入情形即目前從事打零工、餐飲業兼職人員之平均月入約為18,000元乙情,尚非不可採信。
(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為15,215元,未逾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10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13,288元之1.2倍即15,946元,堪屬合理,應予准許。
(四)承上,聲請人現每月實際收入約為18,0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15,215元後,僅餘2,785元可自由運用,與其前揭所負債務高達約1,132萬元對比,堪認聲請人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
四、綜上,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即應屬有據。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既經准許,併依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耕華附表:
編號債權人債權額(新臺幣)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847,365元(迄至110年10月12日)(院卷第99頁)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8,195元(迄至97年4月18日)(院卷第121頁)3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09,938元(迄至110年10月20日)(院卷第47頁)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52,054元(迄至110年10月12日)(院卷第128頁)5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6,258元(迄至110年10月20日)(含劣後債權8,357元)(院卷第49頁)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27,214元(迄至110年10月18日)(院卷第52頁)7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79,457元(迄至110年10月13日)(院卷第62頁)8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618,177元(迄至110年10月24日)(院卷第71頁)9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523,129元(迄至110年10月13日)(院卷第132頁)10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337,178元(迄至110年10月13日)(院卷第122頁)11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30,808元(迄至110年10月25日)(院卷第125頁)12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7,367元(迄至110年10月13日)(院卷第78頁)13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58,235元(迄至110年10月13日)(院卷第85頁)14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7,963元(迄至110年10月13日)(院卷第93頁)總計:11,323,3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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