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3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東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雅惠
一、債務人李雅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381元,及其中新臺幣61,282元,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簡東興、李雅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883元,及其中新臺幣23,992元,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