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20號原告 柯傳興 原告 柯淑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 律師
陳銘傑 律師複代理人 王志文 被告 柯傳益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下午四點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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