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0號上訴人 張福源
余榮興 余榮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明煥 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0號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21,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
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陳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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