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78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新玉 被上訴人即被告 鍾家輝 兼法定代理人 趙千惠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侑安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建沛
周秋鳳 被上訴人即被告 蘇聖哲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明燦
林美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5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