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29號原告創意吃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豪 訴訟代理人 林清堯 律師被告 胡凱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於民國112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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