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83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褚章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陸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台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台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台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