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34號原告 林黃錦雀 被告 楊政彬
劉學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197號(原案號:111年度易字第343號)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蔡奇秀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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