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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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祺展 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 梁郭國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7月30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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