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87號聲請人 張雲華 代理人 陳緯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郭春慧
附表:股票111年度除字第28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002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003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1255004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1164005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1843006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