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76號聲請人郁銓國際醫學美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祐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郭春慧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竹市世界高級中學台新銀行關東橋分行110年12月15日70,000元E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