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9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9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947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葉毅偉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葉毅偉所有薪資債權,惟依勞保投保單位查詢資料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大溪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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