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10號原告 徐佳燕 被告 彭文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文泓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