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69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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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6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69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簡君儀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零捌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二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三四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六二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二四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