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21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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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小字第2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1年度基小字第219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關宇宏
洪衣婷 陳其震 被告 賴德榮 籍設基隆市○○區○○路00號0樓(即基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