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73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章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明章因竊佔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易字第735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依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嘉祺